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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上海市音乐类专业统考考生须知
来源: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1-1-19 21:16:35 【字体:小 大】


一、考生必须持音乐类统考准考证和考生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,缺一不得入场考试;

二、考生须依据专业考试时间提前30分钟到相关候考室候考;

三、同时参加器乐类及声乐类专业考试的考生,须根据统考日程安排表,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考试;

四、考生须按照考纲要求,认真填写专业考试曲目单,并于1月22日持曲目单赴考;

五、专业基础课(乐理、视唱练耳)考试,须带好铅笔、橡皮、水笔等必要的文具。迟到超过15分钟者,不得入场参加考试;

六、考生考试所需乐器,除钢琴、双排键电子琴(考试用琴型号:YAMAHA EL—900M)、竖琴、打击乐器(考场提供定音鼓、小军鼓、马林巴、爵士鼓)外,一律自备;

七、声乐考场备有钢琴伴奏教师,考生需提供伴奏谱。考生亦可带伴奏人员,但不得携带录音伴奏进行考试;

八、考生不得携带移动电话、MP3、寻呼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和照相机、摄像机等拍照设备进入考场。一经发现将按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严肃处理;

九、考场内不得交头接耳,翻阅考试资料,更不得调换、抄袭他人试卷,违者按作弊论处;

十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、候考纪律,违规者取消考试资格;

十一、考试日程安排若有变动由市统考考务组另行张榜通知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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